“国外私有证券发行商”指的是除外国政府以外,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国外发行商:
l
该发行商超过50%的具有投票权的有价证券,不论是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授权信托认证和财产抵押的方式,皆非为美国居民所持有。
并且符合以下任意一条款:
l
执行董事或主管多数是非美国公民或居民。
l
发行者超过50%的资产不在美国境内。
l
或者发行商的主要业务不在美国。
为了更清楚上述内容的含意,该段中所谓的“居民”,比如证券持有者,指的是发行商资料上所显示地址的所有人,授权托管人,或者所在地在美国的受托公司。
登记表:
l
表格20-F
如有足够的无附属关系的股东,其占有股票总数在50%或以上,拥有大量的交易免税额,两年交易时间,14.4万股票(25万或以上的股票相对平均的分配)。
l
表格 F-1
用于在表格20-F不适用的情况下,无附属关系的股东转售的登记。
与国内发行商不同的规定:
l
无需提出10-Q文件申请。仅需提供作为年度报表的20-F表格。会计年度结束6个月以后生效。
l
无需8-K文件。但必须提出6-K表格,作为提交给股东的资料。
l
无需征求代理人时间表14-A或14C。
l
无需表格3,4,5或13 D/G,内部人员不受限于条款16b
部分的短期利润涨跌规则。
l
需要提供最近3年的财政审核证明,但无需提供头3年的资产负债表。稽核的日期必须在提出申请的12个月以内。
l
过渡时期财政证明:如果文件签署日期在上个财政年度审核结束的9个月以后,则文件需包含整理过的过渡时期财政证明,(其证明也许未经审核,但事实必须阐明。)涵盖至少财政年度的头6个月的证明。
表格20-F的适用对象和提出申请的时间
l
凡国外私有证券发行商都能使用该表格,作为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案(查阅证券交易法案)的第12条规定的登记文件,或者作为证券交易法案的第13或14条规定的年度报表或过渡期报告记录提出申请。过渡期报告是根据证券交易法案的3b-4款定义的。
l
国外私有证券发行商需在所在会计年度后的六个月内以该表格的形式提交其年度报告。
l
当国外私有证券发行商改变其会计年度终止日期时,发行商以该表格提交过渡报告,需与该法案的13a-10或15d-10款的要求相符。
表格40-F的适用范围:
40-F表格适用于依照证券交易法案第15条的委托权和15d-4章程的登记者的内容的规定所提交的申请报告。因为他们以F-7,
F-8, F-9, F-10或F-80的表格形式,基于1933年的证券管理条例,递交了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表的申请,所以登记者需遵守该部分的单独报告要求。
F-7仅适用于附权发行和加拿大发行者。
表格F-7可用于基于1933年的证券管理条例(“证券管理条例”)的有价证券的登记。登记的有价证券在权利实施的条件下,可兑现以购买或订购某些有价证券,这些有价证券按所持有的股票数量按比例给予其现存的股票持有者作为权限申请的日期记录。
F-7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登记者:
l
根据加拿大或任何加拿大省或地区法律组成的公司或组织;为国外私有证券发行商,并且
l
在该表格所填时间之前,拥有一系列有价证券在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或温哥华证券交易所的高级委员会里一年12个月里挂牌交易。并且在该表格所填时间之前,在任何加拿大证券委员会或者同等的权威管理机构连续公布业绩长达36个月,并从挂牌和报告起承担其所担负的责任。
在加拿大,若各类文件都齐备并清晰无误,则F-8表格与其合并:
根据1933年证券管理条例,F-8表格适用于提交证券交易申请或法定的合并,安排或其他改组整编以适应多方参与的公司们(“商业的合并”)的股东投票登记的申请。当股东们为该证券交易申请或商业合并制订唯一的考虑事项,以有价证券,或以现金方式申请合并时,则以该表格登记。
若登记者没有接管投标函件或发行者投标函件(在证券交易申请中)或资料函件(在商业合并中),则该表格不适用,那么依照任一加拿大权利机构的要求免除其有用性。
该表格不适用于派生有价证券的登记,除非以下情况:
有担保,买卖的特权,只有当其原生证券和任一成员,还有可自由兑换有价证券作为其登记者时,该证券和相关的潜在有价证券才可发行。只有当其原生证券或任一成员为其登记者时,该证券为可自由兑换证券。
国外私有证券发行者
国外私有证券发行者指的是除了外国政府以外,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国外发行商:
l
该发行商超过50%的具有投票权的有价证券,不论是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授权信托认证和财产抵押的方式,皆非为美国居民所持有。
并且符合以下任意一条款:
l
执行董事或主管多数是非美国公民或居民。
l
发行者超过50%的资产不在美国境内。
l
或者发行商的主要业务不在美国。
为弄清该段含意,段中所谓的“居民”,比如证券持有者,指的是发行商文件上所显示地址的所有人,授权托管人,或者所在地在美国的受托公司。
与国内发行商不同的规定:
l
无需提出10-Q文件申请。仅需提供作为年度报表的20-F表格。会计年度结束6个月以后生效。
l
无需8-K文件。但必须提出6-K表格,作为提交给股东的资料。
l
无需征求代理人时间表14-A或14C。
l
无需表格3,4,5或13 D/G,内部人员不受限于条款16b
部分的短期利润涨跌规则。
l
需要提供最近3年的财政审核证明,但无需提供头3年的资产负债表。稽核的日期必须在提出申请的12个月以内。
l
过渡时期财政证明:如果文件签署日期在上个财政年度审核结束的9个月以后,则文件需包含整理过的过渡时期财政证明,(其证明也许未经审核,但事实必须阐明。)涵盖至少财政年度的头6个月的证明。
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国际公布标准的最终条例,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查阅(http://www.sec.gov/rules/final/33-7745.htm)。